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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四清诉被告左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四清,左宏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215号原告周四清。被告左宏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四清诉被告左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四清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四清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四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即14080元由原告周四清负担。审判员  金劲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叶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