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王均银、孙爱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王均银,孙爱红,万其根,吴永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868号原告: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在东台市三仓镇人民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存,理事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祥,该社副主任。被告:王均银,男,汉族。被告:孙爱红,男,汉族。被告:万其根,男,汉族。被告:吴永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王均银、孙爱红、万其根、吴永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梅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