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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行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与陈炳辉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陈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行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负责人:林亚龙,行长被执行人陈炳辉,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和被执行人陈炳辉一案,被执行人陈炳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炳辉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