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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行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徐经伍与上海市闸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大宁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经伍,上海市闸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大宁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闸行初字第198号原告徐经伍,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廖委,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小青,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吕立祥,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钱栋,上海市闸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大宁路街道办事处,住所上海市共和新路2301弄1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闫亚峰,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嘉伟,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经伍诉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大宁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徐经伍以其与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大宁路街道办事处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经伍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经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经伍承担。审 判 长  杜敏仙审 判 员  孙 迪人民陪审员  金秀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莹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