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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朴洪哲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朴洪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汪清县。法定代表人宋光日,理事长。被执行人朴洪哲,男,朝鲜族,1963年1月出生,职业与住址不详,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朴洪哲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9日作出(2014)汪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朴洪哲现去向不明。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朴洪哲下落后另案再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汪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庆鑫执行员  丁钢元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