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刑更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矣春杰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矣春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更440号罪犯矣春杰,男,现年44岁,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巍山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3年10月9日,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矣春杰犯故意伤害罪(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矣春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矣春杰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矣春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矣春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姜 略审判员 段 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