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小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周毅与曹雷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毅,曹雷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二小字第120号原告周毅,男,汉族,1982年5月19日出生。被告曹雷廷,男,汉族,1981年4月15日出生。原告周毅与被告曹雷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雷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毅诉称:2014年10月29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约定三月内归还,到期后,被告分两次共归还玖万元整,还剩壹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偿还,原告起诉来院,现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壹万元人民币及逾期银行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曹雷廷未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2014年10月29日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毅十万元整,曹雷廷”。被告曹雷廷未提供证据材料。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辩权利,经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内容明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须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性要求,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为合法有效证据。依据上述确认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10月29日被告曹雷廷向原告借款拾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毅十万元整,曹雷廷,2014年10月29号”。后被告分两次共归还玖万元整,还剩壹万元,至今未还。诉讼中���原告未提供被告借款时约定有利息和借款期限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周毅与被告曹雷廷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形成的,亦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向其起诉主张返还借款剩余的借款1万元时,应予以返还,并应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曹雷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毅返还借款1万元;并支付该借款1万元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曹雷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健人民陪审员 崔伊帆人民陪审员 周发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