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费某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17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费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XXX。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辩护人沈超、金威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某及辩护人沈超、金威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费某在其承租的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中路一公寓内,先后容留卖淫女刘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分别与嫖客陈某某、王某某,在上述公寓内容留卖淫女杨某以上述价格与嫖客师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查获。当日晚间,公安机关将正在上述公寓楼下望风的被告人费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费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费某、证人刘某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协议、证人韩某、陈某某、王某某、师某某、刘某、杨某、王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微信聊天截图、QQ聊天截图、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费某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费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庭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费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忠勤审 判 员 刘铁军人民陪审员 罗 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