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冼少明与洪锦荣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少明,洪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冼少明,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洪锦荣,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冼少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洪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新法天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洪锦荣应支付拖欠借款3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交纳执行费3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洪锦荣的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洪锦荣交付到法院的4000元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28日,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到相关金融、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洪锦荣的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洪锦荣交付到法院的4000元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7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永雄审判员 梁辉豪审判员 赖家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贵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