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贺桔英与王红旭非诉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桔英,王红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103财保6号申请人贺桔英,女,汉族,1953年9月生。被申请人王红旭,男,汉族,1979年5月生。申请人贺桔英与被申请人王红旭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芒市环城东路南侧街坡路口土地及其地上房产,价值约290万元;并已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红旭名下位于芒市环东路南侧、街坡路口土地及其地上房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变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包广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盘玲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