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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诸城市德利源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诸城市德利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7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被执行人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诸城市德利源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诸城市德利源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多案多次轮侯查封,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执行员  赵永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