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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郊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郭玉生与岳可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生,岳可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449号原告郭玉生,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岳可以,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生诉被告岳可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玉生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