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郊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郭玉生与岳可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生,岳可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449号原告郭玉生,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岳可以,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生诉被告岳可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玉生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