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赵军伟与翁立军、吴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伟,翁立军,吴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2562号申请执行人赵军伟。委托代理人高洪峰、顾雪华,江苏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翁立军。被执行人吴玉霞。申请执行人赵军伟与被执行人翁立军、吴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昆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告翁立军、吴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赵军伟借款1297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2014年1月29日至2014年4月2日间,以150000元为基数;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7月1日间,以148400元为基数;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10月5日间,以133700元为基数;2014年10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29700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3708元,公告费99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6168元,由原告赵军伟负担80元,被告翁立军、吴玉霞负担608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翁立军银行存款54255.75元,余款未执行到位。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翁立军、吴玉霞名下其他银行存款、房产信息、公积金、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翁立军、吴玉霞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公积金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本院将被执行人翁立军、吴玉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及风险,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