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7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牛金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平,牛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7执19号申请执行人王和平,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岳屯村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内,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7104200452.被执行人牛金明,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岳屯村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内,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27197608020473。本院在执行王和平与牛金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甘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牛金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金明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和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91.5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0元、执行费51元。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王俊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