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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候贤亮与王世伟、田宜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贤亮,王世伟,田宜峰,黑龙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59号原告候贤亮,男,汉族,1957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康同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伟,男,汉族,1985年7月24日出生。被告田宜峰,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被告黑龙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于彩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候贤亮诉被告王世伟、田宜峰、黑龙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候贤亮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世伟、田宜峰、黑龙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候贤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贤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候贤亮负担。审判员 付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迎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