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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18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胡心燕、刘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胡心燕,刘涛,梁兆伦,庄永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806-1号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清民,董事长。被告:胡心燕,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刘涛,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梁兆伦,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庄永菊,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心燕、刘涛、梁兆伦、庄永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心燕、刘涛、梁兆伦、庄永菊的银行存款24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自有的鲁H×××××号小型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心燕、刘涛、梁兆伦、庄永菊的银行存款24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从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子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