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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郝立彬与哈尔滨百强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立彬,哈尔滨百强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4民初435号原告郝立彬,1955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周宝峰,黑龙江誉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百强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2号。法定代表人肖占文。原告郝立彬与被告哈尔滨百强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立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立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宝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百强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公司担任电工一职,在职6年半。2015年9月18日被告通知原告签订离职合同,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交纳各项保险,也未享受其他待遇,现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职期间交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作补贴及节假日加班费共计1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未答辩。原告郝立彬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举证期间内,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本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合法。证据二、工作照片一张,证明原告身穿被告公司工作服,为被告工作,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三、证人吕某某证言一份,证明原告与证人在被告单位工作,与被告存在多年劳动关系,原告与百强建筑公司从未发生过劳动关系。被告未出庭,未提供证据,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经合议庭评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举示的证据一,系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能够证明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外劳人仲字(2015)第26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不服上述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的事实。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举示的证据二,系原告照片一张,该证据仅显示原告身着“百强公司”工作服,且未显示照片的形成时间,无法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举示的证据三,系证人证言,因证人吕某某的身份无法确认,且原告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仅依靠该证言无法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向哈尔滨道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哈外劳人仲字(2015)第269号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作补贴及节假日加班费共计10000元。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未达到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作补贴及节假日加班费共计1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立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郝立彬已预付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立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百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