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7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亚日、唐亚冲、唐秋文、唐亚平、唐亚花、唐亚映、陈亚称诉被告张景焱、吴永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日,唐亚冲,唐秋文,唐亚平,唐亚花,唐亚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7民初7号原告陈亚日,女。原告唐亚冲,男。原告唐秋文,男。原告唐亚平,女。原告唐亚花,女。原告唐亚映,男。原告陈亚称,女。以上七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刚,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景焱,男。委托代理人周才都,男。被告吴永权,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农垦北路A08号。负责人李彦,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秀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日、唐亚冲、唐秋文、唐亚平、唐亚花、唐亚映、陈亚称诉被告张景焱、吴永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并释明,原告以已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七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日、唐亚冲、唐秋文、唐亚平、唐亚花、唐亚映、陈亚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29元,减半收取529.15元(原告陈亚日、唐亚冲、唐秋文、唐亚平、唐亚花、唐亚映、陈亚称已申请免交),免交。审判员 郑海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贻治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