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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岳西县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汪志俊、王亚飞、王荣胜、徐兰、丁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查封汪志俊房产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汪志俊,王亚飞,王荣胜,徐兰,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西县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法定代表人:汪志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志俊,男,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王亚飞,女,住址同上,系汪志俊妻子。被执行人:王荣胜。被执行人:徐兰。被执行人:丁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荣胜、徐兰、丁玲的部分房地产已经抵押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房产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汪志俊房产及与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房屋,但不得设置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