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与张丽敏、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张丽敏,XX,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53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512号。负责人:王春峰,行长。被告:张丽敏,山东顺合物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XX,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顺合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系张丽敏之夫。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4层1601室。负责人:李长征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701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征,总经理。本院在上列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4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