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方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诚泰保险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陈某某,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107号申请人方某某,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57年4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被执行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方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383.74元。经本院执行,于2016年3月18日执行了被执行人39383.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