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维涛与高唐县恒润工贸有限公司、刘玉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涛,高唐县恒润工贸有限公司,刘玉成,临清市立鑫电器有限公司,冷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维涛,农民。被执行人高唐县恒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法定代表人刘玉成,经理。被执行人刘玉成。被执行人临清市立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法定代表人冷金山,经理。被执行人冷金山。申请执行人杨维涛与被执行人高唐县恒润工贸有限公司、刘玉成、临清市立鑫电器有限公司、冷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496018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65044元,尚欠430974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赵 光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云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