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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冯继虎与郭芳琴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继虎,郭芳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943号原告冯继虎,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冯家村,农民。被告郭芳琴,女,年龄不详,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冯家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继虎与被告郭芳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继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继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继虎承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