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冯继虎与郭芳琴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继虎,郭芳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943号原告冯继虎,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冯家村,农民。被告郭芳琴,女,年龄不详,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冯家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继虎与被告郭芳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继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继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继虎承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