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成某与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668号原告成某。被告唐某。原告成某与被告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永龙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