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成某与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668号原告成某。被告唐某。原告成某与被告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永龙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