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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203号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73年9月13日,汉族,农民。被告:蔡某某,男,生于1983年8月1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维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妙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