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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邓钢基与佛山市金泰阳照明有限公司、陈素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泰阳照明有限公司,邓钢基,陈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金泰阳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袁仲琼,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煜,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钢基,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素文,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佛山市金泰阳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钢基、陈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567号起诉书,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素文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涉嫌实施的犯罪行为含冒用金泰阳公司名义,私刻该司公章与邓钢基签订电脑采购合同,共诈骗28200元。本院认为,邓钢基据案涉《合同书》的签订及履行情况等向金泰阳公司及陈素文主张采购电脑的欠款28200元,该合同由陈素文所签订。而依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567号起诉书中指控陈素文涉嫌实施的犯罪行为可知,陈素文涉嫌合同诈骗刑事案件的审查内容包含本案的合同标的,陈素文实施的案涉行为存在构成经济犯罪的嫌疑。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对邓钢基的本案起诉应予驳回。邓钢基可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行主张其民事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邓钢基的起诉。邓钢基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0元、佛山市金泰阳照明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元,分别由原审法院及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炜烽审 判 员  刘 坤代理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成贤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