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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彭明顺与陈步伟、刘祥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顺,陈步伟,刘祥兵,陈凤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初字第02055号原告彭明顺,居民。委托代理人董秀,盐城市盐都区潘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步伟,居民。被告刘祥兵,居民。被告陈凤清,居民。原告彭明顺与被告陈步伟、刘祥兵、陈凤清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明顺的委托代理人董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步伟、刘祥兵、陈凤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明顺诉称:2013年5月11日,被告陈步伟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9.5‰,借款期限6个月,于2013年11月10日前归还,并由被告刘祥兵、陈凤清提供担保。该借款期满后,被告陈步伟未能按时还款,被告刘祥兵、陈凤清也未能履行担保义务。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步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被告刘祥兵、陈凤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步伟、刘祥兵、陈凤清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陈步伟(乙方)与彭明顺(甲方)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陈步伟向彭明顺借款10万元,用途为购煤,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月利率为19.5‰,乙方在借款时交纳借款总额5%作为还款保证金,乙方按期归还借款,此款抵算本息。还款方式为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代理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担保期限为二年。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的,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合同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彭明顺作为出借人、陈步伟作为借款人、被告刘祥兵、陈凤清作为担保人均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日,陈步伟向彭明顺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载明借到彭明顺人民币10万元,月利率19.5‰,于2013年11月10日息随本清一次性归还。借款到期后,彭明顺多次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担保借款合同1份、借款借据1份、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步伟向原告彭明顺借款,被告刘祥兵、陈凤清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行为,均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未能及时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月利率为19.5‰,故本院对原告彭明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因双方约定月利率19.5‰,逾期在此基础上上浮50%,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现原告彭明顺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步伟归还原告彭明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从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的利息,从2013年11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刘祥兵、陈凤清对被告陈步伟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彭明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步伟、刘祥兵、陈凤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审 判 长  裴森辉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代理审判员  顾秋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蕾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