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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振兴与丁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兴,丁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690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兴。被执行人丁寿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兴与被执行人丁寿山(2015)凉民初字第245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寿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振兴借款259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24元和执行费2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寿山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