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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崔晓磊与王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磊,王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24号原告崔晓磊,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被告王婧,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原告崔晓磊与被告王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晓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晓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晓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崔晓磊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