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行审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汤超平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汤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5行审45号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刚,男,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第二国土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高静,女,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第二国土所副所长。被申请人汤超平,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3条、第44条、第7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于2015年8月6日依法对被申请人汤超平作出市国土发[2015]8-21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8月7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汤超平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5]8-21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由临潼区人民政府或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拆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汤超平负担。审 判 长 吕丰成人民陪审员 宋升团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