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蒋彬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蒋彬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0民初488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清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明红,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彬斌,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蒋彬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渡仿于同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罗明红,被告蒋彬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称,2015年3月2日,被告蒋彬斌驾驶其所有的新CXXX**小型轿车从丰都县董家镇往丰都县三合街道方向行驶至名山街道歌德陶瓷厂食堂外路段时,将在道路上行走的湛荣华撞倒,造成湛荣华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5月15日,重庆市丰都县交巡警大队名山公巡中队作出渝公交认字(2015)第0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蒋彬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应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和丰都县人民医院的申请,原告经审核后于2015年8月4日向丰都县人民医院垫付了湛荣华的抢救费用1331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的抢救费用1331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蒋彬斌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经过,以及原告垫付抢救费用的数目无异议。被告愿意向原告偿还垫付的133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4时许,蒋彬斌驾驶新CXXX**号小型轿车从丰都县董家镇往丰都县三合街道方向行驶。同日6时0分,当车行驶至丰都县名山街道歌德陶瓷厂食堂外路段处时,蒋彬斌驾驶新CXXX**号小型轿车将在道路上行走的湛荣华撞至右侧路边水沟内,造成湛荣华受伤,新CXXX**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湛荣华受伤后即被送往丰都县民福医院治疗,同日18时00分,湛荣华被转送至丰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6月16日3时24分死亡,共计住院治疗106天。2015年5月15日,重庆市丰都县交巡警大队名山公巡中队作出渝公交认字(2015)第0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彬斌在此事故中为全部过错,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湛荣华在此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此事故责任。2015年6月25日,丰都县人民医院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了《欠费说明》,申请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湛荣华伤后在丰都县人民医院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136380.51元。2015年8月4日,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通过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向丰都县人民医院在中国建设银行丰都支行的账号50001293600050XXXXXX汇款133100元。同年7月27日,丰都县人民医院出具了《重庆市丰都县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该收据载明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湛荣华医药费1331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欠费说明》,电汇凭证,医药费专用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被告蒋彬斌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为本案的事故责任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伤者湛荣华垫付了抢救费用133100元,依法享有向事故责任人暨被告蒋彬斌追偿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要求被告蒋彬斌偿还垫付的抢救费用1331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彬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133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1481元,由被告蒋彬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渡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冉孟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