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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39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