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宋庆才与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河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才,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河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民初807号原告:宋庆才。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河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高建刚,村主任。原告宋庆才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河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英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庆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河沟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庆才诉称,2010年始,被告整修本村公路,原告组织队伍负责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58000元,被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凭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路工程款58000元。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河沟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始,原告为被告修路,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58000元,被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凭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河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欠款凭据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修路,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河沟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宋庆才修路工程款5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河沟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英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