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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行审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194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余德华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余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2行审19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严石,局长。委托代理人曲秀峰,男。委托代理人王萌,男。被执行人余德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未城管执罚字(2013)第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撤回审查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博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