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黑1102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黑1102民初1号原告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尔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启,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向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可鑫,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原告黑龙江省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宏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