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毕某、李某1、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429执133号毕某、李某1、李某:申请执行人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1、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李某的存款,申请执行人毕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请求并表示(2015)永民初字第02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同意法院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02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