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广州澳曼助剂有限公司与肇庆市佳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澳曼助剂有限公司,肇庆市佳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民初288号原告:广州澳曼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吕静玲。委托代理人:周华,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乙芳,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佳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陆燊。原告广州澳曼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曼公司)诉被告肇庆市佳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荣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澳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澳曼公司诉称:佳荣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开出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我司于2016年1月6日去银行兑现支票,但被银行告知以支票密码错误为由予以退票。退票后,我司多次与佳荣公司公司交涉,要求佳荣公司告知正确密码并存钱进账,以便我司再次兑现支票,但均被佳荣公司拒绝。由于佳荣公司拒不付款,为了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按票面金额支付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一年的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自2016年1月6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佳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澳曼公司与佳荣公司有买卖往来,澳曼公司向佳荣公司供应化工原料。佳荣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澳曼公司开具一张号码为1030443040383946的中国农业银行支票,支票上载明: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肇庆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佳荣公司,出票人帐号为44×××57,金额为10万元正,密码为6494-9064-4448-9115,收款人为澳曼公司,用途为货款,粘贴单上注“广发银行广州白云机场支行委托收款”。2016年1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肇庆分行营业部以“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为填写或错误”为由退票,委托收款行广发银行广州白云机场支行于2016年1月6日出具退票理由书给澳曼公司。澳曼公司向佳荣公司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票据追索权纠纷。佳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佳荣公司向澳曼公司出具的支票记载事项齐全,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票据关系依法成立。澳曼公司委托广发银行广州白云机场支行收款,遇付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肇庆分行营业部以“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为填写或错误”为由退票,澳曼公司作为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佳荣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关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规定,澳曼公司请求佳荣公司支付支票的票面金额10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肇庆市佳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澳曼助剂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贷款利率4.35%的标准,从2016年1月6日起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共332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肇庆市佳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延平代理审判员 李志鹏人民陪审员 何 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绮霞第1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