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民初字第5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梅诉被告江苏方钰圆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梅,江苏方钰圆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5440号原告杨小梅,女,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告江苏方钰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蓝霞路1号。法定代表人詹媛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小梅诉被告江苏方钰圆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钰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钰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小梅诉称,其于2014年10月15日进入被告方钰圆公司从事技术科工艺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月。2015年8月起方钰圆公司未再向其按时发放工资,至2015年10月,共拖欠工资11100元,其向方钰圆公司索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钰圆公司:1、支付其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的工资11100元;2、支付其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经济赔偿金3500元;3、支付其2015年11月、12月的最低保障工资;4、补缴其2015年11月、12月的社会保险。被告方钰圆公司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杨小梅进入被告方钰圆公司工作,从事技术工艺员工作。方钰圆公司从2014年11月起开始为杨小梅缴纳社会保险。杨小梅的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以银行打卡方式发放至杨小梅的工资卡上。从2015年8月起方钰圆公司未再按时向杨小梅支付工资,至2015年10月共拖欠杨小梅3个月的工资11000元。因方钰圆公司拖欠工资,2015年11月杨小梅离开方钰圆公司,未再向方钰圆公司提供劳动。2015年11月4日,杨小梅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方钰圆公司支付其2015年8至2015年10月的工资11100元、经济赔偿金3500元。仲裁委作出宁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2783号仲裁决定书,终结审理该案。杨小梅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杨小梅请求将方钰圆公司支付其2015年8月、9月、10月的工资数额变更为110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元。审理中,原告杨小梅举证如下:1、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方钰圆公司从2014年11月份开始为杨小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工作牌,证明其系被告方钰圆公司员工;3、被告方钰圆公司2015年9月及10月份工人考勤表,证明其在2015年9月及10月两个月为被告方钰圆公司提供了劳动;4、原告杨小梅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证明其月平均工资数额。上述事实,有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工作牌、工人考勤表、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均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杨小梅提供了加盖被告方钰圆公司公章的工作牌、方钰圆公司工人考勤表、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杨小梅是方钰圆公司的员工,本院认定其与方钰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杨小梅向方钰圆公司提供了劳动。杨小梅主张方钰圆公司拖欠其2015年8月至10月的工资11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方钰圆公司举证证明其已向杨小梅足额支付,本案中,方钰圆公司未应诉,对杨小梅主张的事实,没有明确否认或反驳,故对杨小梅主张的方钰圆公司应当支付其拖欠工资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8月至10月,原告杨小梅向被告方钰圆公司提供了劳动,但被告方钰圆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杨小梅劳动报酬,杨小梅因此解除与方钰圆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方钰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杨小梅主张的要求方钰圆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理涉。杨小梅在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并未向方钰圆公司提供劳动,故对杨小梅要求方钰圆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2月最低保障工资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方钰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方钰圆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小梅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的工资11000元;二、被告江苏方钰圆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小梅经济补偿金3500元,以上款项合计14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杨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秋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