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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魯1322執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冻结--曹君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曹君,李怀东,李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魯1322執159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飞,行长。 被执行人曹君,男,1987年生,汉族,住郯城县重访镇林孟场村,身份证号:371322198703201235。 被执行人李怀东,男,1987年生,汉族,住郯城县重访镇林孟场村,身份证号:371322198706021213。 被执行人李燕燕,女,1988年生,汉族,住郯城县重访镇东庄村,身份证号:37132219880228122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公证处(2015)郯证执字第040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曹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杏坛分理处的存款73000元,帐号:622848182822769577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治森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XX强 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6)鲁1322执159号 发往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杏坛分理处 兹因,执行工商银行郯城支行与曹君、李怀东、李燕燕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关于:曹君单位在你行6228481828227695775帐户的存款75000元,请暂停支付12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年月日 (公章) 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号 郯城县人民法院: 你院()号冻结通知书收悉。关于在我行的帐户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原因 银行: 年月日 (公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