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宝与吉日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吉日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699号原告张宝,男,5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吉日干,男,54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与被告吉日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以与被告吉日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宝负担。审判员 梁福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那日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