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王果林申请执行四川恒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果林,四川恒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王果林。被执行人四川恒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王果林申请执行四川恒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恒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双楠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038.50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