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园执字第03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东洁净设备厂与江苏百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华东洁净设备厂,江苏百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3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东洁净设备厂,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法定代表人戴晋昌。被执行人江苏百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TIEWSOONAIK。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东洁净设备厂与被执行人江苏百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17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5日裁定将本案交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4941.89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经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查找不着。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17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延杰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