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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802号原告陈某甲,女,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东田镇。被告洪某甲,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英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晓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振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