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802号原告陈某甲,女,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东田镇。被告洪某甲,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英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晓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振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