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竹莲与被申请人罗光伟因共有权确认发生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竹莲,罗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财保12-2号申请人谢竹莲,女,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邓群,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光伟,男,汉族,职业不详。申请人谢竹莲与被申请人罗光伟因共有权确认发生纠纷,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罗光伟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X号楼XX层X单元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产权证号X京XX字第XX号)的房屋,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申请人谢竹莲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及产权人为李有莉的位于北京市XXX号院X号楼X单元X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产权证号京XX字第XX号)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竹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人谢竹莲提供的所有权人为李有莉的位于北京市XXX号院X号楼X单元X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产权证号京X**字第X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小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