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5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278号原告汪某某。委托代理人汪建军。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婚姻自行和好,现原告汪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汪某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永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