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5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278号原告汪某某。委托代理人汪建军。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婚姻自行和好,现原告汪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汪某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永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