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孔维卫与黄志强、赵丽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维卫,黄志强,赵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57号申请执行人孔维卫,男,1987年12月10日生。被执行人黄志强,男,1986年10月30日生。被执行人赵丽杰,女,1988年9月26日生。关于孔维卫与黄志强、赵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志强、赵丽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孔维卫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孔维卫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刘瑛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睿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