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伯龙与被执行人烟台泰丰宝鼎酒业有限公司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伯龙,烟台泰丰宝鼎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城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219-2号申请执行人:唐伯龙被执行人:烟台泰丰宝鼎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则涛,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城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则涛,董事长。烟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133-235号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烟台泰丰宝鼎酒业有限公司应支付上述103名申请执行人自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福利和各项补贴等,具体数额分别为:伦志彦2682.25元,唐伯龙36192.98元,刘杰21190.43元,潘忠英12312.31元,另被执行人烟台泰丰宝鼎酒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因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分别为:伦志彦12096元,唐伯龙12952元,刘杰4219.5元,潘忠英4375.5元。现双方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烟开人劳仲案字(2016)第148、151、173、17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大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