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峰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峰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899号原告武汉市峰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72号。法定代表人禹红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江峰(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湖北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72号。法定代表人陈运新,总经理。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梨园镇压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峰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峰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峰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峰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2元,减半收取3,206元,邮寄费60元,共计3,266元,由原告武汉市峰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霞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姚忠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