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3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海波与陈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波,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895号申请执行人马海波,农民。被执行人陈龙,农民。申请执行人马海波与被执行人陈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于2016年3月1日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龙银行存款5930.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随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