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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辖终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罗冬飞与杭州环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环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罗冬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环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林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冬飞。上诉人杭州环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冬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民初字第17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杭州环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认为本案所涉争议事项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亦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房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杭州环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秦海龙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颖 搜索“”